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,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个人会员。
个人会员的权利:
(一)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;
(四)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;
(五)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;
(六)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、资料、网络和信息资源;
(七)提出立法、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;
(八)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和建议;
(九)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。
个人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,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和准则;
(三)接受本会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;
(四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(五)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,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;
(六)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,维护会员间的团结;
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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